国际条约
TREATIES · 《太空法公约》 · 危机附加款
《太空法公约》是危机到来前经历漫长起草与谈判的多边条约,主要参照《海洋法公约》和《南极条约》框架。危机附加款是各大国在危机公布后附加于公约的核心条款,也是理事会大部分涉外事务的法律基础。
《太空法公约》要点
- 公约在危机前限定适用范围为柯伊伯带之内的太阳系资源。
- 条约有效期五十年。
- 公约确认各国依国际法在太阳系内的探空自由与科学考察自由。
《太空法公约》正文选载
《太空法公约》序言及部分条款(作准文本中文本)
《太空法公约》
PDC/TREATY/01(公开选载)
序言(节录)
本公约缔约国,认识到太阳系自然资源之勘探、开发与利用关系人类共同利益,确信为此建立各国均能遵循的法律秩序,将有助于外层空间的和平利用与国际合作,
同意如下:
第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柯伊伯带之内太阳系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及其他经济行为。
第四条 各缔约国依国际法在太阳系内享有探空自由与科学考察自由。缔约国不得以本公约为由,妨碍他国依本条开展之活动。
第九条 缔约国间因公约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应先提交公约争端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者,任一缔约国得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五十年。有效期届满前,缔约国会议得决定公约之延续或修订。
缔约与生效情况
| 文书 | 状态 | 说明 |
|---|---|---|
| 《太空法公约》 | 开放签署并生效于危机公布前 | 现行缔约方九十六国,作准文本为六种官方语言 |
| 《危机附加款》 | 各大国签署,危机纪元2年生效 | 经理事会第5(2)号决议确认,适用于公约全体缔约方 |
危机附加款全文
《太空法公约》危机附加款(危机纪元2年生效)
《太空法公约》危机附加款
PDC/TREATY/CA-01
第一条 涉及柯伊伯带以外太阳系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其他经济行为,必须在联合国框架内进行。
第二条 本款所称"自然资源",主要指没有被人类之外的文明占据的资源。
第三条 本款首次在国际法上给出"文明"一词的定义:凡具备自主技术能力、能对太阳系资源形成开发或占据事实的智慧生物群体,无论其存在形式,均构成本款意义上的文明。
第四条 对"被人类之外的文明占据"状态的认定,由行星防御理事会作出,各缔约国承认其认定效力。
第五条 本款与《太空法公约》具有同等效力,有效期随公约正文。
条文注释(秘书处公开说明)
- 危机附加款把联合国框架的适用范围从柯伊伯带之内外推至整个太阳系,是理事会统筹外太阳系防御工程的法律基础。
- 第二条与第三条共同构成了一个重要推论:三体文明的入侵事实一旦确认,太阳系内资源在法律意义上均"未被占据"——人类防御的不是产权,而是存在本身。
- 群星计划将登记范围限定于距太阳系100光年以外,即是为了与附加款第二条保持一致。
条约作准文本为六种官方语言文本;本页中文本仅为参考译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