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划
第479号提案
在联合国本届行星防御理事会第12次会议上,第479号提案获得通过,群星计划正式启动。届时,将授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自然资源委员会和教科文组织组成的群星计划委员会在全球实施该计划。
提案将面向国家、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拍卖太阳系外恒星及其所带行星的所有权,所得款项用于联合国对太阳系共同防御体系的基础研究。拍卖范围经多轮磋商,由最初拟议的柯伊伯带以外,外推至距太阳100光年以外。
计划缘起
其一,联合国的防务与资源整合。三体危机使全人类第一次面对共同的敌人,国际社会对联合国的期望随之提高。群星计划为联合国提供了一份可自主支配的资源基础——尽管它现在还只是一张纸,但纸背后是三十多万颗恒星:距太阳系100光年内的恒星就有三十多万颗,1000光年内有上千万颗,保守估计其中至少十分之一带有行星。拍卖其中的一小部分,对未来的宇宙开发不会有什么影响。
其二,星际时代的先占法理。人类尚未飞向任何系外恒星,但关于「谁有资格前往、谁有资格拥有」的讨论已经出现。群星计划以《太空法公约》为基础,先行确立太阳系外资产登记与流转的制度框架——在人类真正启程之前,把规则写好。
我们并不讳言:在可预见的未来,这些恒星中的绝大多数将无人问津。群星计划在本质上,是联合国的一份政治宣言——在危机纪元,人类依然保有仰望星空、经营未来的能力。
群星计划委员会
委员会由三方联合组成: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资源与执行)、自然资源委员会(资产目录与评估)、教科文组织(公信力与全球渠道)。
- 恒星资产登记中心 —— 维护《外太空恒星级资产登记册》(群星簿),负责编号、底价评估与权属变更
- 法务与公证司 —— 对接各缔约国公证体系,主持生效仪式与证书授予
- 观测技术支持网络 —— 外聘各国天文台担任技术支持,中国侧为北京天文台
- 区域代办处 —— 委托教科文各驻在国办事处兼理;中国代办处设于教科文驻京办事处
以上内设机构为委员会组织章程(同人设定);三方构成与代办处设置依第479号提案原文。
法律基础
《太空法公约》。并非三体危机的产物——危机到来前,该条约已经历漫长的起草与谈判,主要参考《海洋法公约》和《南极条约》的框架,危机前限定范围为柯伊伯带之内的太阳系资源,条约有效期五十年。
危机附加款。三体危机后,各大国在条约上附加的条款:涉及柯伊伯带以外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其他经济行为,必须在联合国框架内进行。其中「自然资源」主要指没有被人类之外的文明占据的资源——这一定义首次给出了「文明」一词的国际法定义。
据此,恒星所有权证书不含任何实际开发权;标的天体系统若被发现已被人类之外的文明占据,相关权利将依约悬置。购买即视为知悉并接受本条款。
关键人物
萨伊 —— 联合国秘书长。群星计划的推动者。她认为创造联合国新纪元的机会已经到来,主张联合国成为独立的政治实体并获得对太阳系防御体系建设的实质性领导权;群星计划正是为此做出的努力之一。这一举动充分显示了她的政治智慧和想象力。
何博士 —— 北京天文台研究员,负责恒星拍卖的具体事务。他主持了群星簿全部17颗标的的参数审定与底价评估,并坚持为每一颗标的撰写「人话版」观测说明。他的名言已被委员会印在代办处的墙上:
「买恒星主要看外观。说到底,我们不也只能看嘛。」
认购资格
群星计划面向国家、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开放投拍。
在中国大陆地区,计划面向企业和个人,不接受社会团体的投拍。日常咨询与认购事务由教科文驻京办事处内的群星计划代办处承担。
所有标的均支持赠品模式(所有权直接登记于受赠者名下)与保密认购。详见在线认购。